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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一)《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六十条;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四)《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川安监〔2012249号)

(五)《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安全生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成安监〔201664号)。

二、审批条件

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企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以及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其厂区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除外):

(一)不带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店面零售油漆、油墨和工业气体的企业;

(二)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按分级属地原则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三、申请材料

以下申请材料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律法规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

首次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所有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成都市郫都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通用申请书》(一份);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一份);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一份)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五)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七)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一份);

(八)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九)安全评价报告(原件一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区行政审批局窗口提交申请资料,窗口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资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区行政审批局组织审查,根据需要到现场审查;

(三)审查合格后,由区行政审批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安全生产许可事项“最多跑一次路”办理流程:

1.窗口交件+快递取件:申请人到区行政审批局窗口提交申请,办结后,通过快递寄送办理结果。

2.网上申请+窗口取件:申请人在线申请办件。办结后,到行政审批局窗口取件。

3.网上申请+快递取件:申请人在线申请办件。办结后,通过快递寄送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40个工作日,

(二)承诺1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及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修改所用时间、制作决定文件的工作日、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的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八、联系方式

电话:028-87876741        监督电话:028-87932300

九、办理地址及时间

成都市郫都区德源北路二段555号,工作日09:00-17:00。

十、备注

1、《成都市郫都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通用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