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1-2013》;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已取得经营游泳类体育项目场所工商营业执照。
【流程说明及审批标准】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关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薄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德源北路二段555号,详细地址:政务中心大楼2楼210室;
【申请材料】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必要);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必要);
(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必要);
(4)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必要);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必要);
(6)在线获取或核验经营游泳体育项目场所工商营业执照(非必要)。
【常见问答】
Q:游泳场所应满足什么标准?
A: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1-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