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
办事指南
一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
2、办理单位:成都市郫都区行政审批局
3、办理窗口:二楼商事登记服务区综合窗口
4、地 址:德源北路二段555号
5、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6、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8、窗口电话:028-87932332
9、投诉电话:028-87932338
二、法定依据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2005年8月3日)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成府发〔2013〕23号)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
1、印鉴卡核发
第一步:新申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区行政审批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初审后对符合规定的进行登记并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
第二步:区行政审批局组织医疗卫生专家进行现场审查;
第三步:区行政审批局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专家技术审查意见,按规定程序对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对不符合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2、印鉴卡变更
第一步:申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的医疗机构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行政审批局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初审后对符合规定的进行登记并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
第二步:区行政审批局按规定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批准变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相应事项,对不符合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3、印鉴卡到期换证
第一步:申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到期换证的医疗机构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区行政审批局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初审后对符合规定的进行登记并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
第二步:区行政审批局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批准换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对不符合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申报材料
(一)《印鉴卡》核发
1、申办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介绍信或委托书应写明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授予执业医师特殊药品处方资格人员花名册》(同时交电子文档)及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和医师的身份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复印件;
5、药学部门负责人和采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复印件、药学部门负责人药学专业毕业证复印件;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处方样式;
7、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情况说明。
(二)《印鉴卡》变更
1、申办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介绍信或委托书应写明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申请表》;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原件;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选交材料:
(1)变更医疗机构名称: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变更文件复印件,并在《印鉴卡》“项目变更记录”的“变更后内容”栏填写医疗机构负责人的亲笔鉴名及加盖印章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原公章销毁证明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新公章);
(2)变更医疗机构地址名称: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变更文件复印件及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3)变更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需提供有关部门的任免职文件或股东会议决议、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印鉴卡》“项目变更记录”的“变更后内容”栏填写医疗机构法定代表(负责人)的亲笔签名及加盖印章;
(4)变更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需提供有关部门的任免职文件或股东会议决议、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印鉴卡》“项目变更记录”的“变更后内容”栏填写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亲笔签名及加盖印章;
(5)变更药学部门负责人:需提供药学部门负责人员任免职证明、药学专业毕业证、职称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印鉴卡》“项目变更记录”的“变更后内容”栏填写药学部门负责人的亲笔签名及加盖印章;
(6)变更采购人员或身份证号码:需提供采购员任免职证明、职称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在《印鉴卡》“项目变更记录”的“变更后内容”栏填写采购人员的亲笔签名及加盖印章及身份证号码;
(7)变更医疗机构公章: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变更文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原公章销毁证明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新公章),并在《印鉴卡》“项目变更记录”的“变更后内容”栏加盖新公章,同时填写医疗机构负责人的亲笔签名及加盖印章;
(8)变更处方权医师:需提供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和医师的身份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授予执业医师特殊药品处方资格人员花名册》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培训情况登记表》文字及电子文档各一份
(三)《印鉴卡》到期换证
1、换证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介绍信或委托书应写明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师花名册(花名册内容包括:序号、姓名、性别、年龄、科别、职称、执业类别、执业级别、执业范围、变更事项、考核成绩及医师本人亲笔签名);
5、《印鉴卡》原件;
6、原《印鉴卡》有效期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情况(包括医疗机构性质、等级、床位、经营性质、依据许可开展的诊疗科目内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情况、开展手术类型项目、设立的特殊药品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基本情况、已具备的储存管理硬件条件及管理措施、有无违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等内容);
7、辖区卫计执法监督机构出具的本效期内有无因违反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相关规定处罚记录或处罚后整改情况证明;部、省属医疗机构由省卫计执法监督总队出具相应证明;
8、 有效期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
9、申请办理《印鉴卡》换证承诺书(承诺提交材料及相关情况真实性)。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五、前置条件
无
六、备注
办事指南及表格下载地址:
http://www.pidu.gov.cn/(郫都区公众信息网)
七、权力事项类型(选择填写:承诺件、即办件)
承诺件
八、办理结果(选择填写:证照、批复、单据、系统确认、其他)
证照
九、事项类型(以法治办审定为准)
行政许可
十、编码(以法治办审定为准)
33211892-9-A-014000
十一、网上预审
是
十二、表格(名称)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申请表》
十三、是否上下协同(区市、区市省)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