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都服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服务指南

注销

1、项目名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注销)

2、办理单位:成都市郫都区行政审批局

3、办理窗口:二楼商事登记服务区综合窗口

4、  址:德源北路二段555号

一、适用范围

医疗机构歇业、合并终止、向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第二十一条。

(二)《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二十五条。

(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三、申请条件

(一)具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三)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四)向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四、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备注

1

《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1 份

网站下载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份

 

说明: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审验原件。

五、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其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向行政审批局窗口提出申请;

第二步: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注明日期、加盖公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三步: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当场办理注销手续,给予《注销通知书》。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行政许可注销通知书》

九、数量限制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28-87932332

投诉电话: 028-87932338

(二)网址

办事指南及表格下载地址:

http://www.pidu.gov.cn/(郫都区公众信息网)

十一、编码(以法治办审定为准)

33211892-9-A-003000

    十二、注意事项

    提交的纸质材料需加盖公章并装入标准档案袋中,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尚未取得公章的单位或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和办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