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医疗广告审批
2、办理单位:成都市郫都区行政审批局
3、办理窗口:二楼商事登记服务区综合窗口
4、地 址:德源北路二段555号
5、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6、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8、窗口电话:028-87932332
9、投诉电话:028-87932238
二、法定依据
(一)《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2003年4月7日)第十三条;
(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28日)第三条部门申请”;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行政审批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
第二步:窗口将申请材料转交至后台,由后台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制作许可文书后转交窗口;
第三步:窗口通知申请人凭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四、申报材料
(一)医疗机构如实规范打印填写《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含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广告成品样件粘贴处”打印填写提供的成品样件清单);
(二)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同时提交打印件及可供电脑储存的电子文件)。其中影视广告、网络广告分别提供脚本和成品样件,广播广告提供文稿和成品样件(U盘)。分别注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广告内容、时长;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申请人应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非经营者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须提供经营者委托书(包含: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办理事项等内容,委托人签字并盖章)。
五、前置条件
无
六、备注
办事指南及表格下载地址:
http://www.pidu.gov.cn/(郫都区公众信息网)
七、权力事项类型(选择填写:承诺件、即办件)
承诺件
八、办理结果(选择填写:证照、批复、单据、系统确认、其他)
其他
九、事项类型(以法治办审定为准)
行政许可
十、编码(以法治办审定为准)
33211892-9-A-012000
十一、网上预审
是
十二、表格(名称)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十三、是否上下协同(区市、区市省)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