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变更)
2、办理单位:成都市郫都区行政审批局
3、办理窗口:二楼商事登记服务区综合窗口
4、地 址:德源北路二段555号
一、适用范围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2003年4月7日)第八条。
(三)《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第二十五条、二十九条。
(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六)《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七)《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八)《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
(九)《消毒管理办法》。
(十)《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十一)卫生部关于下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
(十二)《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登记注册工作的有关规定》(川卫医发[1995]第048号)。
(十三)《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7]285号)。
(十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取消、调整和保留的省市县联审项目目录和取消、保留许可限额的省市县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川办发〔2016〕23号)。
(十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8号)。
三、申请条件
(一)具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机构变更事项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三)符合相关医疗机构建设标准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医疗机构管理规定。
(四)有适合的组织机构、场所,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证件齐全能满足开设诊疗科目需求、专业技术卫生人员配备到位且人员构成比例符合要求。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医疗质量管理方案及措施和操作规程。
(六)符合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 1 份 | 申请人电子化注册机构端提交并打印表格 |
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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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医疗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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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凡变更事项都需要提供变更原由及对应的变更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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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名称: 名称变更证明材料(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本机构决议)。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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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地址: 迁新址、增设执业地址,应按条例规定办理执业登记。 |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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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法定代表人(个人设置医疗机构除外)、主要负责人: 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②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免职证明文件复印件。 ③现负责人劳动合同复印件()注明作为单位负责人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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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变更诊疗科目: ①新增科室分布图原件; ②新增科室工作制度、职责原件; ③新增科室仪器设备名录原件; ④新增科室人员名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执业地址未在本机构的医、护人员还需提交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⑥若变更诊疗科目涉及放射诊疗项目或母婴保健项目的,医疗机构应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正、副本复印件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复印件。 ⑦注销诊疗科目 注销诊疗科目的文件以及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分布说明原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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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变更床位(牙椅): ①床位分布图(反映医疗机构能够设置的总床位数)和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专科医疗设备分布说明; ②医疗机构人员名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③主要仪器设备名录; ④医疗质量相关管理制度; ⑤污水、污物处置情况说明;(污水处理能力不足须改造,并报污水处理设计方案及其单位资质证件复印件); ⑥供应室处置能力的情况说明;(原供应室处置能力不足须改造,或提供外包协议复印件); ⑦减少床位数 减少床位数的文件以及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分布说明原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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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变更所有制形式(个人设置医疗机构除外): 设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所有制形式变更的批文原件(凡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提交国资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撤消或注销事业单位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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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变更服务对象: 医疗机构设置单位出具的变更服务对象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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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审验原件。 |
五、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步: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予以受理,开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受理。
(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科认为有必要的,进行实地查勘,并在承诺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四)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齐全,人员、设备、设施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3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九、数量限制
无
(一)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28-87932332
投诉电话:028-87932338
(二)网址
办事指南及表格下载地址:
http://www.pidu.gov.cn/ (郫都区公众信息网)
十一、编码(以法治办审定为准)
33211892-9-A-003000
十二、注意事项
提交的纸质材料需加盖公章并装入标准档案袋中,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尚未取得公章的单位或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和办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