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都服务

1、项目名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校验)

2、办理单位:成都市郫都区行政审批局

3、办理窗口:二楼商事登记服务区综合窗口

4、  址:德源北路二段555号

一、适用范围

具有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校验。

二、法定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2003年4月7日)第八条。

(三)《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第二十五条、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六)《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七)《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八)《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

(九)《消毒管理办法》。

(十)《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十一)卫生部关于下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

(十二)《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登记注册工作的有关规定》(川卫医发[1995]第048号)。

(十三)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7]285号)。

(十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取消、调整和保留

的省市县联审项目目录和取消、保留许可限额的省市县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川办发〔2016〕23号)。

(十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8号)。

(十六)《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三、申请条件

(一)具有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部门申请校验。

(二)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提出再次校验申请。

(三)医疗机构在申请校验时,对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诊疗科目,应申请变更登记,取消该诊疗科目。

四、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备注

1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1 份

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申请并打印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1份

 

3

医疗机构本校验周期的工作总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执业人员聘用、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的运营情况;有放射诊疗项目的需含放射工作开展情况、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1份

 

4

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和卫生技术人员名册。

1 份

 

5

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1 份

 

 

6

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1份

 

7

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1份

 

8

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

 

9

本周期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1份

 

说明: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审验原件。

五、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者持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到窗口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给予登记,并出具《卫生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受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注明日期、加盖卫计委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步:区行政审批局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现场进行审查,给予整改指导、验收,并出具专家意见。对资料齐全,专家意见基本符合相关要求,经局领导审批后予以许可;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齐全,人员、设备、设施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予以校验。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3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87932332

投诉电话:87932338

(二)网址

办事指南及表格下载地址:

http://www.pidu.gov.cn/(郫都区公众信息网)

十一、编码(以法治办审定为准)

33211892-9-A-003000

    十二、注意事项

提交的纸质材料需加盖公章并装入标准档案袋中,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尚未取得公章的单位或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和办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