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一)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四)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六)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流程说明及审批标准】
1.申请:申请人到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选择网上申请事项,并按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并按“提交申报”提交申请资料;全程网办事项通过后进入受理流程;原件预审/原件核验事项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至办理机关;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及送达:制证完成之后,邮递送达到填写地址。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办理地点】
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德源北路二段555号;详细地址:郫都区行政审批局二楼商事登记区窗口;编号:2——11号窗口
【申请材料】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常见问答】
Q:投诉或咨询方式是多少?
A: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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