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2、办理单位:成都市郫都区行政审批局
3、办理窗口:二楼商事登记服务区综合窗口
4、地 址:德源北路二段555号
5、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
6、承诺时限:当日取件
7、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8、咨询电话:028-87932332
9、投诉电话:028-87932338
二、法定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7]24号)第四条;第八条。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三)《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六条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其相关材料向行政审批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二)告知承诺。申请人填写《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行政审批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
(三)审查审批。申请人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规定的申请资料后,行政审批局窗口人员当场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四、申报材料
(一)新办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1份;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1份;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含卫生设施)1份;
4、取得资质(计量认证合格)的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合格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
5、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经营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份
(二)延续: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1份;
2、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经营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取得资质(计量认证合格)的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合格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
4、行政审批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份
(三)变更(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负责人、地址名称):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1份;
2、原行政审批机关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3、变更后的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经营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故变更经营项目和迁址的经营单位需按照新办证提交申请材料。
(四)遗失补办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1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1份;
3、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经营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五)注销: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件注销申请表》1份;
2、原行政审批机关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3、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经营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申请人应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非经营者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须提供经营者委托书(包含: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办理事项等内容,委托人签字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