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流程说明及审批标准】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关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薄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德源北路二段555号,详细地址:政务中心大楼2楼210室;
【申请材料】
(1)拟办学校章程(必要);
(2)《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必要);
(3)用于教学和实操培训的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办学场地的产权证明(必要);
(4)申请报告(必要);
(5)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妥善安置佐证材料(必要);
(6)财务清算佐证材料(必要);
(7)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必要);
(8)学校董事会关于终止办学决议(民办)(必要)。
【常见问答】
Q:民办学校分立、合并审批的条件是什么?
A:1.属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2.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前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清算财务,并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3.民办学校提出分立、合并申请,经民办学校或办学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