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都服务

【受理条件】

(一)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

(二)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的营业性演出;

(三)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流程说明及审批标准】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关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薄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德源北路二段555号,详细地址:政务中心大楼2楼210室;


【申请材料】

(1)举办募捐义演的演出举办单位或演员将扣除成本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从中获取利润的承认书(非必要); 

(2)文艺表演团团体或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个体演员证明(必要);

(3)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必要)

(4)举办募捐义演的提供演职人员不得收取演出报酬的保证书(非必要)

(5)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必要);

(6)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必要)

(7)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提供公安和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非必要)

(8)歌词及视听资料(必要);

(9)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非必要);

(10)演员名单(必要);

(11)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者(非内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非必要);

(12)场地证明(必要);

(13)演出节目单(必要)。


【常见问答】

Q:申请举办内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是否需要报送《资金安排计划书》?

A: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