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都服务

【受理条件】

四十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缺失或者未正常运转的;

(二)供水设施及其周围环境不清洁、出现有碍水质卫生的浮游生物、植物、污物的;

(三)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网直接连接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的


【流程说明及审批标准】

1.申请人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原则上不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图纸除外)。 

3.所有材料应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材料如装订成册,可逐页盖章,也可首页盖章后对整册材料骑缝盖章。复印件需逐页盖章或签字。尚未取得公章的单位或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12:00-13:00;


【办理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德源北路二段555号,详细地址:行政审批局二楼209室;

窗口咨询: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德源北路二段555号,详细地址:行政审批局二楼209室;;咨询电话:028-87932058;


【申请说明】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卫生管理机构、人员; 

(二)卫生管理制度及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三)供水设施、设备的更新、检修、保养、清洗、消毒记录;

 (四)涉水产品等生产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情况;

 (六)水质检测记录。集中式供水单位在购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应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并进行验收。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1. 申请网上申请事项,并按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并按“提交申报”提交申请资料;全程网办事项通过后进入受理流程;原件预审/原件核验事项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至办理机关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及送达:制证完成之后,邮递送达到填写地址。


【常见问题】

Q: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是好久?需要年审吗?

A: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予以修改,2016年4月17日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